王勇律师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南京大学毕业11年专业经验个人简介: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拥有十几年婚姻家... 详细>>
律师姓名:王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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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要处理好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而房屋是非常重要的共同财产之一,但双方离婚时,房屋还可能处于按揭中,还没有取得完整的产权,那么离婚后一方继续还房贷怎样分割房产?下面由本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只有一方还房贷离婚时怎么分割房产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只有一方还房贷的,如果是共同财产还贷的,房屋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未取得完整产权,房屋一般由还贷的一方使用,取得完整产权后,再自行协商或者向法院起诉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房产分割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时的房产分割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能光看房产证上的名字或者简单的由谁出资购买来确定,而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实际生活中,离婚房产分割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这样的情况是不用进行房产分割的,因为完全属于付款人的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房产分割时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
3、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屋一般情况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能证明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出资并且房产证上只有出资人的名字。
4、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5、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但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以上知识就是本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只有一方还房贷的,如果是共同财产还贷的,房屋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未取得完整产权,房屋一般由还贷的一方使用,取得完整产权后,再自行协商或者向法院起诉分割。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咨询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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